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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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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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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會自動轉化為共同財產嗎

答案: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因時窢膽促感詎啡存拾擔漿間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1993年11月3日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6條這樣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婚姻法》修訂後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明確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原來93年《處理意見》的規定已經被修正後的《婚姻法》及其解釋改變,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婚前個人財產永遠不會因婚姻關係的存續(無論多久)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