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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財產不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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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財產不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該規定可知,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之外,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並不會自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該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是可以隨著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自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