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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共同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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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共同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是否存在?

一、父母共同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是否存在?

父母共同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是不存在的,因為這個主要指的就是夫妻雙方的事項。城市、區域之間對於彩禮金額有著不同的講究。大家生活方式有所不同,那麼可能給出彩禮金額也會不同。彩禮一般情況下,大家都會給彩禮錢,不過有些地區會將彩禮和彩禮錢一起考慮在內。可能彩禮錢只有幾萬,但相應還會再贈送車、或者房子之類的高價值的物件。

二、如何要求彩禮返還

1、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援返還彩禮的請求。

3、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援,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援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援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4、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三、離婚後彩禮能要回來嗎

1、訂婚屬於民俗,不等於法律上承認確立婚姻關係的結婚登記,所以第一條多是指訂婚時給了彩禮,甚至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到民政局領結婚證的情況,彩禮能夠返還。

2、收到彩禮的一方在沒有和對方共同生活情況下,彩禮不會產生消耗,也就是給付一方只有付出沒有受益,那麼應該返還。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一標準常常難以判定。由於缺乏明確具體的標準,審判人員往往不敢輕易認定生活困難。另一個原因是因為能夠證明“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人往往是親屬等利害關係人,所以證明力通常不高。

4、最後沒領成結婚證的,可以要回彩禮;領了結婚證但不離婚或還沒確定真要離婚的,是不能要求退還全部或部分彩禮的,即使是原來一方的家庭生活確實因此出現了困難,那也不能要回。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因為雙方當事人想要結婚,所以是可以按照當地的起訴來支付彩禮的,這是屬於各個地方的一種風俗,所以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做出過多的限制性規定,如果日後離婚想要要求退還彩禮的話,也是可以的,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