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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禮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聘禮的,如果查明隸屬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兩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兩方解決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有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限定,應當以兩方離婚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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