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婚一年有孩子並不是離婚彩禮退還的條件,男女結婚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或者造成給付方生產困難的,給付方可以要求退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二、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形,
是否返還彩禮不能一概而論,在司法實踐中還需具體考慮以下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兩年以下),根據實際情況在返還彩禮時可適當減少。
(2)在同居期間女方有流產等傷害女方身體情形的,在返還彩禮時可適當減少。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但已經辦婚禮儀式、一般公眾已知悉的,根據實際情況,在返還彩禮時可適當減少。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達到兩年以上的,不應返還彩禮。
(5)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導致女方以後不能生育的,則彩禮不應返還。
(6)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但彩禮全部用於同居期間的共同生活消費,則不予返還。
(7)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且育有子女的,彩禮可不予返還。
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中規定
只有符合以下情況,人民法院才支援返還彩禮:
1、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根據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自己可以提出離婚。
綜上所述,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同居期間女方有流產等傷害女方身體情形的,可適當減少返還彩禮數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達到兩年以上的,不應返還彩禮,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育有子女的,彩禮可不予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