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女同居分手了男方給的彩禮用退嗎?
男女雙方分手了之後彩禮是可以退還的,只不過需要一定的條件而已。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二、彩禮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三)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三、《民法典》關於彩禮是怎樣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是對於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規定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五種禁止性規定。分別是:
(一)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三)禁止重婚;
(四)禁止家庭暴力;
(五)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行為。
如果當事人做出了這些禁止性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例如:包辦、買賣的婚姻是可撤銷的;重婚是無效婚姻。
《民法典》規定不能買賣婚姻更借婚姻索取財物,如果彩禮是以贈與的形式給女方的,那麼就是屬於女方個人財產的,也不屬於其父母親。男女分手只要只要沒有結婚是可以退還彩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