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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如果訂婚彩禮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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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如果訂婚彩禮歸誰?

一、男女雙方如果訂婚彩禮歸誰?

彩禮一般是給女方父母的,男女方確定戀愛關係後,男方根據當地習俗,在婚前給予女方家一定的財物(財物一般包括現金、首飾、房子、車子等)作為結婚的誠意。從法律意義上來說,給付彩禮屬於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具有以結婚為條件的目的。訂立婚約,接受彩禮作為我國的民間習俗,在多數地區普遍存在。婚約,是未婚男女對締結婚姻關係的一種事先約定,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如雙方締結婚姻關係,贈與行為就會發生法律效力,彩禮歸受贈人所有,一旦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

二、什麼情況下需要返還彩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由此看來,在婚約財產案件中,首先,男方要求返還的只能是彩禮,即男方以給付女方現金或實物的方式締結婚約,目的在於最終成就與女方的婚姻,此部分系屬彩禮,其他男方以紅包形式給付女方家屬的財產屬贈與性質,對該部分男方請求返還時應不予認可。其次,應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為前提。

如已辦理結婚登記,在兩種情形下,男方仍可請求返還彩禮:

一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雙方離婚後,男方可請求返還彩禮;

二是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在此情形下,雙方離婚後,男方可請求返還彩禮。

具體到現實生活中,一般男方支付給女方的彩禮,大多數都是由女方父母接受並支配管理的。做為女方往往沒有實際支配權和實際支付的能力,具體到彩禮到誰應該給誰的問題,往往是兩家人一起商量後的結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必須哪一方必須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