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離婚後財產分割後悔了可以重新起訴嗎?

財產分割 閱讀(2.66W)

離婚後財產分割後悔了可以重新起訴嗎?

一、離婚後財產分割後悔了可以重新起訴嗎?

離婚後財產分割後悔瞭如果有正當的原因的是可以進行起訴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協議是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它當然是可以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一是由雙方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者撤銷;如果雙方不能就變更或者撤銷達成一致意見,則只有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相關內容拓展

1、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子女撫養部分僅體現協議雙方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此不予審查或僅作浮淺之形式審查,故該部分未得國家公權力認可,當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應享有訴權,至於實際上能否勝訴則另當別論。所以,即使是在協議中已有過約定的財產,事後發生糾紛的,也應作為夫妻登記離婚後的財產糾紛,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在具體處理過程中,又會出現三種情形:漏分、反悔、非真實意志的協議。

2、對於漏分財產比較容易處理,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協議離婚並發現有漏分財產事實後的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來處理,就可以讓當事人得到比較公正、理想的結果。重點是反悔和非真實意志的離婚協議所引發的財產爭議,主要是指一方在脅迫、欺騙等情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

3、對於上述兩種情況,當事人需要在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但是法院在審理後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就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當事人一旦簽訂離婚協議並辦理登記手續後,如果想改變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就必須掌握對方脅迫、欺詐的證據,否則敗訴。

如果其中一方在法院對離婚離婚判決已經結束但是對於結果後悔的,可以向法院提交材料,起訴重新進行判決。可以提出訴訟必須受到過脅迫或者威脅的非主觀意識的情況,如果離婚程式以及財產的分割均透明且雙方同意的,法院一般是不會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