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雙方在北京離婚怎麼分房子?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在爭議時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房子的分割需要根據當時房子購房情況而定。
1、結婚登記前,夫妻雙方應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產權應登記在出資人名下。房屋應界定為登記在冊的財產所有人婚前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得分割;
2、結婚登記前,夫妻共同出資支付全部房款,並在婚前取得房產證。由於取得房屋產權時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不存在婚姻關係,故房屋由兩人共有。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夫妻感情不和離婚房產的分割原則是什麼?
夫妻財產一般是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就算沒有固定財產,以下的財產也要平均分配:
1、彼此工作獲得的工作以及獎金。
2、獨立經營的事業所獲得的各種收益。
3、智慧財產權成果上獲得的收益。
4、沒有註明歸屬哪一方,夫妻共同繼承的遺產或者被贈與的財產。
5、各種利用雙方或者各自財產投資理財所獲得的收益。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綜上所述,北京離婚分房子的原則是以房產歸屬問題做出判斷,在夫妻雙方離婚無法通過協商形式解決房子分割問題,婚前房產歸婚前購買人個人所有,婚內取得的財產原則上為共同共有,因此,婚內取得房屋無論登記在一人名下還是兩人名下,原則上也屬於共同共有,在離婚時,法院會判決房屋歸一方所有,由該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價款,但是在分割房屋時法院會照顧婦女、兒童以及無過錯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