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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怎麼分?

財產分割 閱讀(3.04W)

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怎麼分?

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怎麼分?

我國婚姻法對此種情況規定,購買的房產科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享有房子的所有權。也就是說,在離婚房產分割時,應該考慮父母的出資額進行分割。

在子女婚後父母為子女購買住房,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父母以自己名義購買住房,讓子女居住,該房屋所有權歸父母。

第二,父母以子女名義購買住房,需要明確確定是否贈與子女的夫妻雙方。如果是贈與子女夫妻雙方,就應當明確表示贈與了自己子女的配偶;如果只是贈與自己子女,就不用做出任何宣告。

第三,應該注意是否贈與子女配偶對於子女夫妻關係以及與父母關係的影響,不要由於為子女購買住房處理不好,製造子女夫妻不和。

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一般來說,夫妻雙方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在財產分割上達不成一致的意見,尤其是對房屋的分割有爭議,在房價持續攀升的城市裡,房屋問題對於普 通百姓來說是一個最大的問題,因此,在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就成為離婚時焦點問題。在實踐中,離婚時房屋分割的情況相當複雜。分述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 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並不意味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於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 於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 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於婚 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評估價)計算,而不是按購房合同金額計 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對方半價。如果涉及貸款,要先將貸款部分減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5萬元,貸款35萬元,現值60萬元(評 估價),未還貸款30萬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萬元的現值減去30萬元貸款等於30萬元,30萬元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取得 房屋的一方付給另一方15萬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單獨償還剩餘的貸款本金及利息。

(五)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買,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後用婚後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根據出資情況,要將財產來源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 進行分割。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既用婚後共同財產還貸的,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明 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離婚的時間那麼就會遇到房產分割的問題,而對於是誰購買的房產,那麼作為雙方就要好好的協商清楚,這樣才能更好的解決房產的事情,所以,不管是房產還是自己的財產都要做到公平、公正的原則,雙方才不會引起更大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