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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後返回起訴時效是多久?

財產分割 閱讀(1.49W)

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後返回起訴時效是多久?

一、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後返回起訴時效是多久?

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屬於民事合同。離婚後一年內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經審理未發現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的,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我國對婚姻的效力採取登記生效制度,因此,儘管一方屬於受脅迫採取協議離婚,而婚姻登記機關也沒有發現而予以登記的情況下,登記有效,即雙方離婚有效,但就離婚協議關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問題,可以在一年內反悔。

而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或者變更子女撫養權,受脅迫方只需證明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有脅迫的情況存在即可,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包括哪些內容?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應有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哪些約定是無效的?

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綜上所述,有些夫妻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分割完畢後,如果想重新分割,只要有合適理由就可以向法院起訴,這適用於短期時效,在簽訂協議後一年內提出。如果的確存在一方偷偷轉移隱藏共同財產導致分割不均的,法院會判決重新分割的辦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