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判決離婚後,男方不支付共同還貸金額,通過起訴獲得補償款

財產分割 閱讀(1.5W)

    蘇X、張X離婚後財產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判決離婚後,男方不支付共同還貸金額,通過起訴獲得補償款

    審理法院: 漢川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20)鄂0984民初544號

    案  由: 離婚後財產糾紛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26日

    漢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鄂0984民初544號

    原告:蘇X,女,1991年1月1日出生,漢族,攀枝花市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焱梅、向X,湖北自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許可權為一般代理。

    被告:張X,男,1993年4月4日出生,漢族,漢川市人,住湖北省漢川市。

    原告蘇X與被告張X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本院於2020年4月30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照通程式於2020年8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周焱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蘇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參與粵L1Z268號小汽車共同還貸的部分金額為621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被告於××××年××月××日在漢川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後因感情不和於2019年8月17日經漢川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被告張X於2015年12月21日貸款17萬購買小型轎車一輛,貸款期限為36個月。2017年1月16日至2018年12月21日期間償還貸款5400元,共計償還貸款12420元。此還貸部分為共同財產,故訴至法院請求分配。

    被告張X未到庭答辯,也未提交證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經本院稽核,與原件核對無誤,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於××××年××月××日在漢川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後夫妻感情破裂於2019年8月17日經漢川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被告張X於2015年12月21日貸款17萬購買小型轎車一輛,貸款期限為36個月。2017年1月16日至2018年12月21日期間每月償還貸款5400元,共計償還貸款124200元。2020年3月30日,原、被告簽訂車貸及撫養費協議書一份,雙方對車貸部分達成協議由被告給付原告60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蘇X與被告張X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小車貸款的部分,應屬雙方共同財產,故本院對於原告蘇X主張要求分割共同還貸部分的請求應予支援。原、被告於2020年3月30日簽訂的車貸及撫養費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車貸部分由被告張X給付原告蘇X60000元,在沒有相反證據推翻此協議的情形下,本院對此協議內容予以確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原告蘇X車貸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3元,由被告張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6,開戶行:中國XX,行號:103XXXX9360。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後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劉XX

    人民陪審員 樑XX

    人民陪審員 何 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XX

    書記員 嚴XX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