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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分割法律有做出限制性規定嗎?

財產分割 閱讀(1.62W)

離婚房產分割法律有做出限制性規定嗎?

一、離婚房產分割法律有做出限制性規定嗎?

離婚房產分割法律有做出了必須要平等分割等的限制性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二、夫妻房屋共有性質的認定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房屋共有性質決定分割原則,因此在分割時應先對房屋共有之性質進行界定。

(一)已明確登記的共有財產的性質認定

我國對不動產的權屬採取登記公示主義。房屋屬於不動產,行使房地產相關權利的惟一依據為產權證書。物權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規定,共有人應當領取房屋共有權證.以取得法律直接保護。房屋共有權證為房屋權屬證書的一種,共有人一旦取得房屋共有權證.即取得了該房產的物權,共有人可以通過申請取得共有權證,體護自己的權益。因此,已明確登記的共有財產,應以房產證上記載的內容確定其權屬性質。

(二)未經登記的共有財產的性質認定

對於未經登記的共有財產的性質認定,我國法律上有不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 88條規定:“對於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這表明,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按份共有,一般應認定為共同共有。而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則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這表明約定不明的情況下,除共有之間有法律認可的特殊家庭關係外,應視為按份共有。從法律適用角度來看,物權法實施在後,這表明現行的法律對於未經登記共有財產性質的認定,除有約定或特殊的家庭關係外,一般應視為桉份共有,而不是共同共有。

(三)產權登記與真正權屬不一致情形

產權登記是一種依當事人申請進行的登記,是物權對外公示的一種重要方式。不動產權屬證書作為權利的外在表現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證據效力,對外僅產生以公示的方式表彰和說明房產權屬的特定作用,與實際權利狀況有時並不一定完全吻合。如果權利關係人提供足夠證據證實不動產登記的權利狀況與實際狀況不相符時,即應依法確認不動產物權的真正歸屬。如在婚姻家庭關係中,有的房產雖然在夫妻一方名下,但仍然是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有的房產作為遺產時雖然只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但卻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現實中,戀愛情侶為結婚而購置房產,其登記的所有權人與實際投資者並未完全一致,有的可能是雙方共同出資而只登記所有權人為其中之一,有的甚至一方完全沒有出資也登記在自己名下。故不動產權屬登記是確定物權的最重要依據,但不是唯一依據,也可能存在例外情形,即房屋的產權登記與字際權屬人可能出現不一致情形,這時其權屬的確認則要綜合各種證據情況進行最終確定,並且在分割財產時應儘量體現公平原則。

很多夫妻在結婚後居住的房屋,都是屬於共同財產,由於在一般的情形下離婚時雙方都不能就房屋的分割達成協議,存在著很多的糾紛,故此我國立法機關也制定了與房屋分割相關的規定,離婚的男女雙方,可以參照這些法律的規定去處分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