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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又同居 | 財產分割

財產分割 閱讀(2.78W)
協議離婚後又同居 財產分割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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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又同居能分割財產

同居關係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分割財產,但只能要求分割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共同創造或共同合法獲取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
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
《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