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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財產分配的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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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財產分配的程式是怎樣的?

公司清算財產分配的程式是怎樣的?

程式是先成立清算組,並辦理備案,再通知、公告債權人,並且進行債權申報和登記,然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法院確認,最後執行清算方案,分配財產。

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表》;

2、清算組人員基本情況,公司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3、股東會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決議;

4、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通知和公告內容應包括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號、登出原因、清算開始日期、清算組人員及工作地址、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等。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組根據股東會確認的清算方案對公司財產進行分配,公司財產法定分配順序為: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後;

5、清償完畢上述款項後的剩餘財產,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有限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自清算報告被確認之日起10日內,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進入破產清算期間是不得從事任何一切的營業活動的,但是公司在對外事務中仍舊是以法人的名義進行,在進行財產清算之後,其餘程式完結後,才能進行登出登記,登記之後,不得以該法人的名義進行任何的活動,此時不存在法人擔責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