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公司變更>

公司分立的程式和財產清算

公司變更 閱讀(1.42W)

在一些大公司後,由於各種原因會導致公司進行分立,公司分立一般由一個公司分成幾個小公司,對於公司分立也有一定的特徵,公司分立的特徵又有哪些是我們必須要了解的呢?

公司分立的程式和財產清算

公司分立的程式和財產清算

公司分立,是指將一個公司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一個法人實體分解成若干個企業組織,是公司資產的重新組合。公司分立的結果,一種情況是原有的公司仍然存在,但從中分立出了新的公司,當然這不是分公司形式,而是獨立的公司;另一種情況是原有公司解散,從而設立兩個以上的新公司。

伴隨著公司分立的是公司財產的分解,所以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實際上,公司的分立,就是將公司財產按照分立的情況進行分割,組成新的資本聯合。

公司分立的主要程式為:

1.由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分立的決議;

2.分立的公司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這裡很關鍵的是對公司分立前的債務達成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的協議,這個協議使債務承擔有了明確的責任人,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