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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家庭共同財產怎麼分割

財產分割 閱讀(2.59W)

離婚家庭共同財產怎麼分割

家庭共同財產並不是我們常說的夫妻共同財產,這是父母、子女等人共同生活在一起而產生的一種財產。那麼要是夫妻離婚的話,這個家庭共同財產該如何進行分割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明確了夫妻共有財產的的範圍,那麼,如何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呢?根據《婚姻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應遵循男女平等;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給出了較明確的、可操作性的規定。分述如下:

1、對房產的分割

(1)一方婚前租承的公房,婚後房改的

解釋(二)第19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

(2)對房屋現價和歸屬有爭議的

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b、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c、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3)離婚時,沒有取得房產證,或沒有取得完全產權的

解釋(二)第21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父母出資為夫妻購房,離婚時該出資如何認定

解釋(二)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解釋(二)把這種出資視為贈與,但注意婚前、婚後兩種情況和兩種除外。

2、對於股票、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

中國人喜歡炒股,是一種具有普遍性的投資行為。在離婚案件裡,大部分案件都會遇到股票分割問題。一般法院處理的方式是,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價格基準,若協商不成,在查清具體數目後,法院確定一個基準日作價折算成人民幣分割。

若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時,解釋(二)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1)夫妻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出資額的分割

解釋(二)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b、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宣告材料。

在實際處理中,除了依據上述規定外,還要參照公司法的規定。實踐中處理涉及公司股權的離婚案件,法律問題相比較複雜,往往法院的判決還要等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時往往難已把握,聘請律師代理,能夠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2)夫妻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的分割

解釋(二)第1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b、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c、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d、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由於公司法與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不同,特別是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權只能轉讓,不能抽資,而合夥企業可以退夥退資,因此,允許是合夥人一方退夥,由法院處理退夥資產,這一點與公司股權處理不同,其他各點相同。

(3)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的分割

由於獨資企業不涉及第三人利益,處理相對比較容易。解釋(二)第18條規定: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b、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c、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多數情況下,家庭共有財產其實大部分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需要均等地進行分割,但可以適當的找過女方、小孩、老人,同時也要照顧無過錯方。本站為您帶來本文,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