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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全部給子女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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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全部給子女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一、離婚財產全部給子女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離婚財產全部給子女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一般來說,家庭財產是由夫妻兩人通過勞動積累的,未成年人尚未參加勞動,無經濟收入,因此,在父母離婚時,未成年的孩子無權分得家產。

當然,未成年人也可以通過一定的途徑獲得個人財產,並受到法律保護。因此,夫妻雙方離婚時,不能將屬於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二、其他法律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下列財產屬於未成年人個人所有:

(1)獲得的獎金,如因學習成績優異而獲得的獎學金,因見義勇為而獲得的政府獎金等。

(2)接受贈與而得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9條規定:“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3)通過遺囑繼承而獲得的財產。

按照《繼承法》規定,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讓孫子女、外孫子女繼承自己的遺產,因此,未成年人通過遺囑繼承等方式所獲得的遺產,應當歸屬未成年人本人。

(4)因人身受到損害而獲得的賠償。

未成年人因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致殘的,有權要求加害人等賠償義務人予以賠償,包括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其中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屬於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5)享有智力成果而得的財產。

未成年人雖不能從事體力勞動,但可以從事智力成果創作活動。《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6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所以,未成年人通過發明專利、發表文章、繪畫作品等智力成果獲得的報酬屬於其個人的財產。

《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因此,父母無論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時,都不得否認未成年人獲得的上述財產屬於未成年人個人所有,也不得擅自處理未成年人獲得的上述財產,更不得強行佔為己有。

在實際生活當中,關於房屋的財產歸屬問題,不能夠達成一致的話,競爭的比較激烈,這個時候通常都會協商給孩子,這種贈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並不屬於夫妻財產的分配流程,只要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一致的情況,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