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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屋的產權是怎麼確定的

財產分割 閱讀(1W)

離婚房屋的產權是怎麼確定的

房屋的產權是確定房屋屬於公民的有效憑證,一般我們說對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其實就是擁有了產權。實踐中,要是房屋的產權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話,那離婚的時候就要拿出來進行分割處理。那通常離婚房屋的產權是怎麼確定的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房屋的產權是怎麼確定的

離婚案件中如何認定房屋權屬,關鍵應考慮以下幾點因素: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以及首付款的時間;房產證取得的時間和領結婚證的時間;房產證上的名字。

1、結婚登記前購房、辦理產證的;

A、結婚登記前簽訂購房合同,房款已經全額付清,則該套房產為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B、結婚登記前支付房款首付,餘下辦理貸款支付,房產權證上寫有夫妻一方和一方的父母的,則該房產本身為對方家庭共同財產,按揭款要看具體的借款合同而定,若貸款人僅僅為夫妻一方的,而且一方父母不作為貸款人蔘與還貸(需要有銀行還款憑證等檔案證明)的,則結婚登記後還貸部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財產分割。

C、結婚登記前僅簽訂合同,婚後付全款或是婚後付首付款辦理貸款支付的,則該套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D、結婚登記前支付房款首付,餘下辦理貸款支付,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後還貸部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進行財產分割。

2、結婚登記後購房,辦理產證的;

A、領證後,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購房,產證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則一方名下的房產份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就房產份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另案起訴分割房產。

B、領證後,無論購房時簽署合同是單方還是雙方,產證上寫的是一個人還是兩個人,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是可以要求對該處房產進行財產分割的。

3、產證原是一方父母名下,後變更為一方名下或雙方名下的;

A、登記結婚前後,由一方父母名下變更為一方名下的,視為其父母對子女個人的贈與,屬其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B、無論婚前或婚後,由一方父母名下變更為雙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4、產證是雙方名字或是原來是一個人名字,後增加為兩個人名字的,無論購買時間或增加時間在婚前還是婚後,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財產分割。

二、夫妻離婚房屋如何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

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房屋不同於存款之類的財產,在離婚分割時往往比較複雜。而且由於房屋的價值巨大,人們在離婚分割房屋時很少會做出讓步,因此,夫妻離婚時往往會因為房屋的分割發生糾紛,進而訴諸法院。在離婚房屋分割的訴訟中,相關的證據資料是必不可少,比如支付房款的憑證、房產證、錄音資料等等。這些都需要當事人進行收集取證。

其實在夫妻離婚是很重要的,畢竟夫妻在婚後共同居住使用的房產,不見得就是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很有可能是一方的個人房產,甚至是一方父母的財產,那此時夫妻離婚的話,自然就是不能要求對該房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