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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寧區離婚房產糾紛涉及內容是什麼?

財產分割 閱讀(7.8K)

長寧區離婚房產糾紛涉及內容是什麼?

一、長寧區離婚房產糾紛涉及內容是什麼?

1、夫妻不離婚,可否請求分割共同房產

2、婚前房產婚後增值部分,離婚時歸誰

3、承諾贈與對方房產,贈與方能否反悔

4、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離婚時怎樣分割

6、按揭貸款購房,離婚時房產歸誰?

7、婚前按揭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產增值部分歸誰?

8、夫妻一方私自賣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9、夫妻出資購買一方父母名義的房改房,離婚時能否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10、以協議離婚為條件的房產分割協議,是否生效?

二、房產糾紛問題的具體內容

1夫妻不離婚,可否請求分割共同房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造成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財產原則上是共同共有,但書面協議分別所有的除外。

《物權法》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夫妻雙方在共有的基礎喪失(即離婚時),由於婚姻關係解除,當然可以分割共同財產。但是出現本條規定的“重大理由”時,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是我國婚姻財產分割制度的重大突破,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不用以解除婚姻關係為代價,也可以在婚內直接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對弱勢方權益的有力保護。

2婚前房產婚後增值部分,離婚時歸誰?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屬於個人所有,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我國物權法對於原物與孳息之間的關係及孳息的取得原則,自然孳息採用所有權主義及用益物權主義,法定孳息採用協商及交易習慣原則。婚前房產是夫妻一方個人的重要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確。《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首次明確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

3承諾贈與對方房產,贈與方能否反悔?

《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現實生活中,戀愛中的男女為了取悅戀人,許諾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對方,而隨著感情破裂而反悔,贈與方能否撤銷贈與?《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也就是說,除了特殊情況以外,一般情況下,房屋贈與都必須要到房屋變更登記以後才能生效,如果沒有變更登記,贈與方是有權撤銷贈與的。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婚內贈與,由於夫妻財產原則上為共同共有,司法解釋將條件設定為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這在實踐中應予以注意。

4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我們國家,兒女結婚,父母為子女出資購買結婚房非常普遍,房子是家庭的重要財產,有的父母傾其大半輩子積蓄為子女購買了一套房子。按以前的規定,夫妻婚後購買的房子,不管登記在哪一方的名下,不管是誰出的錢,都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這些年來離婚率呈上升趨勢,父母傾其所有給子女買的房,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對出資一方的父母來說很不公平。這在司法實踐中,引起了很大爭議。《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次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這樣即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5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離婚時怎樣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房子由於其巨大的經濟價值,男女結婚時考慮有無房產?結婚後房子在誰的名下?離婚時房產怎樣分割?已成為男女雙方及家庭不得不考慮的重要問題。《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外,將房產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即符合社會常理,也能夠起到定紛止爭的效果。

長寧區關於離婚時的房產的糾紛問題在正文中,關於各個可能涉及到的問題都給出了詮釋和解決辦法。通常最提倡的方式還是協商調解,雙方針對彼此的不同意見及意見進行溝通,如果雙方沒有達成一致,可以通過向當地法院遞交材料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