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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未明確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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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未明確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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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中未明確的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協議的核心內容之一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也就是說,在離婚協議中,必須要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約定。當然,實踐中,因各種原因,在離婚協議中不予約定或者一方隱匿等情形而沒有分割也是存在的。離婚協議書是協議離婚的必備材料。

如果確實在離婚協議中沒有約定,則需要作如下處理:如果夫妻雙方還沒有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這時,可以重新簽訂離婚協議書,將未盡的財產分割問題寫進行,再辦理離婚登記;如果原夫妻雙方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則事後發生在離婚時,離婚協議中對部分財產沒有進行分割,這時,就需要原夫妻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只有起訴解決。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