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出售可以單方面進行嗎?
需要先搞清楚房產產權歸屬的情況:①房產是婚前財產②房產是婚後財產
1、若是婚前:夫妻一方的名字出現在房產證和購房合同書上,購房時房產登記和購房發票都是一方的,算個人房產。可以自行買賣。
2、若是婚後: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若購房合同上無明確分配比例,則平均分配。房產出售時必須雙方到場簽字或一方有另一方受理過的公正委託書,方可生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範圍
《民法典》第1062條第3項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確定為共同財產。但對“收益”應如何理解,法律並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就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性質而言,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應存在既得經濟利益與預期經濟利益之分。既得的經濟利益,屬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毫無疑問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對於預期經濟利益,夫妻一方婚後所得的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離婚時歸一方所有。顯然,該意見僅將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歸屬與夫妻共同財產,而把預期經濟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外。
《民法典》第1062條第3項規定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在男女雙方屬於合法夫妻的情況下,具有的共同財產在婚後是屬於雙方的,若是日後辦理離婚手續還需要將其共同財產進行平等分配。《民法典》的規定更加有力證明婚姻平等自由的可循性。房產的出售若是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則應當雙方私下協商好在進行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