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四大原則是什麼?

財產分割 閱讀(7.88K)

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四大原則是什麼?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每一段婚姻的結束就是以離婚為告終。然而離婚伴隨著一系列複雜問題,例如包含撫養權的問題,財產糾紛問題,於是國家為了解決這方面的問題就出臺《民法典》,來幫助到國民能夠很好的解決這方面的問題。這樣實施的結果就是穩定了我們的日常生活,不影響我們的社會秩序。但是有些人對《民法典》離婚財產分割四大原則還是比較難以理解,在此小編就為大家收集一些資料,方便大家的理解。

《民法典》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

一、是男女平等原則。

《民法典》第1041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055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1062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而言,男女平等原則體現在夫妻財產關係上,就是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男女雙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對共同的債務、負有平等的清償義務,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別而有差異。

二、是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民法典》第二條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跟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具體而言,因父母離婚必定對未成年子女今後的生活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為使子女能健康的成長,有一個相對較好的生活環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財產時給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符合法律的規定。對於婦女,由於受經濟、傳統觀念的影響,在我國其獨立謀生能力和經濟收入,與男子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同時婦女一般在家中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其雖未創造太多的財產,但其為家庭所付出的精力要遠遠大於對方,因此分割夫妻財產時對其應給予一定的照顧。

三、是有利於生產和生活原則。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從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出發,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實際價值。如對生產可以分給有經營知識和能力的一方,然後由該方給付另一方一半的補償,對於生活必需品應當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給需要的一方等等。

四、是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原則。

《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因此作為離婚原雙方當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將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同時在協議離婚分割財產時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逃避共同債務;也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逃避應承擔的贍養、撫養義務等。

《民法典》離婚財產分割四大原則是為了更好的處理好離婚夫妻婚姻財產分割問題所堅持的原則,而這些原則也不同程度的應用到了我國《民法典》的立法工作當中,因此而來,我國的執法者應該在執法過程中嚴格按照原則和法律規定行使執法權,更好的維護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