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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後家庭財產分割可用哪些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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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後家庭財產分割可用哪些法律條款

一、老人去世後家庭財產分割可用哪些法律條款?

主要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家庭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一樣:前者主體是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後者是全體家庭成員。

2、財產來源不同:前者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後者全體家庭成員的共同勞動所得和各自勞動所得的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換言之,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一個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財產,要具備兩方面條件:

一是有共同的勞動行為或受贈事實;

二是家庭不僅由一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分割家庭財產縱然是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條款的,但是,部分老人在去世之前也已經立好了合法的遺囑,所立遺囑的效率是要優於法律條文上的一些強制性規定的。縱然都是有著血親關係的家庭成員,可多數人分割家庭財產的時候並不能理智的按照法律條款的規定來處理,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也只能走司法途徑分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