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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共同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2.72W)

關於共同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關於共同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反映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婚姻家庭編的各條法律規範中,該原則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上所述,離婚的時候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最重要的財產處理原則,通過對共同財產的分割保障夫妻雙方的物質權益,在分割共同財產的時候要遵循相應的法律原則,充分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以及其他家庭成員的權益,任何一方不得對共同財產進行私自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