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離婚房子能不能給孩子?

財產分割 閱讀(2.46W)

離婚房子能不能給孩子?

在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因為婚後生活不和諧,雙方性格差別大,最後會選擇離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申請離婚後需要按照法律規定辦理財產分割,不能獨自侵佔雙方共同財產。夫妻雙方也很關注對於房產的分配的相關法律規定,那麼離婚後夫妻雙方是否可以把房子過戶給孩子呢?小編在下文詳細回答了離婚房子能不能給孩子這個問題。

一、離婚的手續

離婚有兩條途徑,法院訴訟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兩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 離婚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程式便捷。

協議離婚過程中離婚協議的起草過程,應十分慎重,決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時最好請律師把關。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離婚登記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能夠達成協議,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修改實施後,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十分便捷。

2、法院訴訟離婚:便捷與繁瑣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 離婚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二、 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分為約定財產的處理和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一)約定財產的處理方法 “約定優於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條原則。《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書面形式的約定財產分割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前項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的好處是雙方事先達成了協議,事後即使反悔,也必須按前述協議處理,因此,書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約定形式。建議擬達成財產協議的夫妻或準夫妻能夠儘量採取書面形式,草擬一份內容明確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協議。為了使協議能夠真正體現雙方的協商意見,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幫助起草協議,並見證協議。 夫妻以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權利歸屬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再婚婚姻、夫妻雙方財產差距較大的婚姻等可能發生財產爭議的婚姻家庭中採用較多。

2、口頭形式的約定財產分割 不採用書面形式的約定,是否也可以呢?回答是肯定。如果事先有口頭協議,只要在分割財產時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法律的規定就可以不予考慮。 但口頭協議的一方當事人一旦不認帳,就只能認定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二)夫妻共有財產的處理方法 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 夫妻共有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的處理原則: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有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決,同時,也考慮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可以有所差別。 以夫妻共有財產的投資,在離婚時的處理方法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可能會進行一定的投資,例如購買國債或股票、發起成立公司、與他人合夥經營、購買房產進行出租出售等等。

三、夫妻離婚可以把房子過戶到孩子的名下嗎?

 離婚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過戶給未成年的孩子,法律並不禁止這種行為,如果雙方按協議履行也不會出現問題。會出現問題的是:房產登記的是一方或夫妻雙方的名字,一方未想好或出於希望儘快離婚的目的便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辦理房產過戶給孩子的手續時房產證上登記名字的一方反悔,這種情況是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的,只能起訴解決。 司法實踐中對此的處理的意見: 我國法律對此情況如何裁決沒有規定,導致相同的情況可能判決結果會相反。一種觀點認為:雙方協商一致處分自己的財產,將房產贈與孩子,屬於贈與行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方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行為。第二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是解決人身關係的協議,協議約定的關係不只是簡單的《合同法》中規定的合同關係,應首先受《婚姻法》的約束,然後再受《合同法》的約束。《婚姻法》規定離婚雙方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有申請撤銷《離婚協議》的權利,但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這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贈與孩子帶有道德義務性質,帶有雙方對自己的行為給未成年人造成傷害的補償性質。法院最近幾年的判例較傾向於第二種觀點。 所以離婚時約定將房產過戶給孩子需要注意的問題很多,最好另行擬定房產贈與合同並進行公證,以防一方反悔,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未成年孩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行為,但可以接受獎勵、贈與、報酬。同時,未成年人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房屋,那自然也可以作為房屋的權利人,在不動產權屬證書即房產證上寫上自己的名字。 離婚時房產過戶給孩子有什麼風險: 但是,同時因為孩子是未成年人,在其成年之前無法對房屋進行處分和管理,所以,一般情況下,這些民事行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進行。作為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只能以孩子的名義對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因此所得的收益屬於孩子,並不屬於父母。但所謂處分一般不包括對房子的所有權的出賣的,因為房屋辦理過戶必須得到房屋所有人的同意,而孩子作為未成年人,出賣房屋明顯不屬於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行為。

上文詳細回答了離婚房子能不能給孩子這個問題, 根據上文可以知道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公證贈與的方式,將房產過戶給子女,之後夫妻再申請離婚。但如果孩子還處於未成年,將房產過戶給孩子並不是一個合理的選擇,因為孩子還無法承擔民事責任。夫妻離婚時需要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合法分割財產,辦理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