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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離婚不予分割?

財產分割 閱讀(2.67W)

一、哪些財產離婚不予分割

哪些財產離婚不予分割?

離婚時,以下幾種財產是不能分割的:

1、婚前個人財產

在新婚姻法實行以前,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在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比如房屋、大型機械或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分。但是新法實行以後,除有特殊約定外,所屬權不再隨時間變化,在離婚時也屬個人所有,不能將其平分!

2、賠款或補償

這個其實是有區分的,如果是共同的生產生活的賠款或補償就屬於共同財產。但是法定私人的補償則不算,比如軍人的退伍費、職員重大事故醫療費、工傷補償費以及個人保險等均屬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被平分。

3、個人生活物品

私人生活物品,比如男方的剃鬚刀、女方的化妝品,以及雙方各自的衣物等,屬於個人財產,不予平分。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智慧財產權的問題,雖然說智慧財產權可能歸屬個人所有,但婚姻存續期間智慧財產權帶來的利益收入卻算是夫妻共同財產,要被平分的。

4、繼承所得

即使是在婚姻存續期內,其中一方繼承所得的父母的房子或其他財產,在沒有遺囑特別說明是由夫妻雙方共同繼承的前提下,一律視為繼承者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被平分。

5、贈與所得及其他法定情況

贈與的物品視為受贈方私人所有,比如,父母出資為自己的子女購買了房屋,即使子女是已婚狀態,此房屋作為贈品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被平分。

另外,其他法定情況比如在子女名下的財產,夫妻離婚時無權分配,或其他由法院宣判無權分割的財產。可分配的財產一般作平分處理,但是如果有婚期內一方有無故不工作(即不照顧老人小孩,賦閒在家)、吸毒、賭博、家暴或財產轉移等不良行為的,在分配財產時會被作少得或不得處理!

二、離婚可以不分割財產嗎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如果夫妻雙方達成共識,法律上也是允許離婚財產不分割的。如果只是暫時不想進行財產分割,也不會對將來想分割財產造成影響。當然,為避免日後雙方對財產的爭議。雙方還是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比較好。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男女雙方同意離婚,但因財產分割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財產分割。當然,要是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協商達成一致,也是允許他們不分割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