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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房屋財產的分配子女是否可以參與

財產分割 閱讀(1.54W)

夫妻離婚房屋財產的分配子女是否可以參與

一、夫妻離婚房屋財產的分配子女是否可以參與?

不可以。父母的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與他人沒有關係。父母離婚的財產分割,由父母之間協商處理或通過訴訟解決,子女成年與否都無權參與分割。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離婚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三、法律規定的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和一方財產

《民法典》規定,夫妻離異需要分割屬於夫妻倆婚姻期間取得的共有財產。不能分割屬於各自的個人財產,也不能分割分配屬於他人名下的財產。

《民法典》對於共有財產和各自財產的定義劃分為: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父母的所有的財產,房產,汽車以及其他的投資收益都跟子女沒有關係,房子如果是夫妻兩個人的或者根本上就是其中一個人的,誰都不能認為跟孩子之間是直系血親關係就可以單獨的把財產全部都過戶到孩子的名下。就算想要把相關的財產留給孩子,也一定要夫妻兩個人都認可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