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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是否有權參與?

財產分割 閱讀(3.02W)

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是否有權參與?

一、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是否有權參與?

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是無權參與的。夫妻離婚分配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孩子沒有權利參與夫妻財產分割。

有的家庭中,子女雖然成年但是仍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收入也交給父母。這種情況下,需要先析產。即分清楚哪一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一部分屬於子女的財產。

析產完畢之後再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能視為子女有權利介入到父母的離婚訴訟中,分割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

經常有這樣的情況,夫妻離婚的時候共同約定把一些東西比如房產過戶到孩子名下,這是可以的,屬於父母雙方對子女的贈與。

擴充套件資料:

離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在結婚登記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財產,範圍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

公司企業的出資額、股份以及個人獨資公司;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一方對婚後取得財產主張屬個人財產但是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的財產;其他婚後應歸雙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子女雖然作為夫妻離婚後最後的聯絡卻依舊不能夠直接作為第三方參加到夫妻的財產分配問題中,即使夫妻在離婚時要解決孩子的撫養問題而可能有一方會多得到一部分的費用,但是這依舊不能代表是孩子用自己的名義參加並得到部分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