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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給未成年孩子是否可行

財產分割 閱讀(3.16W)

離婚財產給未成年孩子是否可行

離婚財產給未成年孩子是否可行

離婚後,夫妻的共同財產給孩子(未成年)分配,是按離婚前夫妻雙方商量的結果來分配的。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監管人如何確定:

孩子的母親是小孩法定的監護人。

如果孩子的母親無力撫養,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孩子的叔叔或者伯伯。

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依法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週歲的公民,即《兒童權利公約》中所指的兒童(18歲以下的任何人)。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或者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見原20條)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原21條)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離婚後的財產的分配在在有關的規定中確實存在不小的難度,尤其是將有關的財產分配給未成年,一旦自己的行為處置存在不小的爭議,就會導致問題的解決無法得到有效的處置,不過,在生活中有關的行為處理需要自己積極的遵循有關的法律規定,確保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