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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死亡有個未成年的孩子分配財產是否可行

財產分割 閱讀(1.24W)

離婚子女死亡有個未成年的孩子分配財產是否可行

離婚子女死亡有個未成年的孩子分配財產是否可行

在夫妻離婚時,未成年子女不參加離婚時的財產分配。

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是指基於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或者其他途徑得到的譬如工資,利息,獎金,房租,股票收益等等收益獲得的實物或者貨幣形式的財產性物質。離婚需要夫妻雙方的所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當然有一方明確表示放棄的除外 ),分割是夫妻雙方的事,無關第三人(包括成年或者未成年)。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家庭共同財產婚姻法中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法律條款基本在這,不理解的可以詢問.

離婚財產的分配會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具體的問題處理需要自己按照有關的條例進行,否則有關的財產分配就會出現不小的問題,但是更為重要的就是自己的權益維護需要在財產認定的基礎上,這樣自己的利益才會得到有效的反饋,財產的分配才會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