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財產公產房分割是可以的嗎?
離婚財產公產房分割是不合法的,對於夫妻離婚對於房產的分割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況下的房產,雙方均是可以主張承租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
9、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公產房的繼承問題
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公有住房承租權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條件的,特別是原承租人死亡時,承租權並不能像其他可繼承的財產權一樣適用《繼承法》的規定來繼承。但對於符合承租條件的承租人要變更承租人姓名延續承租的,經過住房部門同意是可以變更的。
公產房由於夫妻雙方指具有房產的使用權,而不具備所有權,故此並不能分割該房產,此種情形下,若是夫妻栓雙方沒有其他的財產,此時就不會涉及到財產的糾紛問題。若是在離婚時,雙方擅自處分了公產房,此時也不會產生司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