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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標準是什麼

財產分割 閱讀(1.1W)

一、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標準是什麼

合法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標準是什麼

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標準,包括如工資和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採用的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的制度。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生效有以下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綜上可以得出結論,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的存續期間內,兩人的獎金、工資以及勞務報酬,還有經營、生產、投資得到的收益,以及智慧財產權所獲得的收益,夫妻雙方都有相同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