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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沒有證據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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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沒有證據的後果是什麼

一、離婚財產沒有證據的後果是什麼?

民事訴訟中,法院是沒有義務給原告或被告調取證據的,不提供證據的後果就是有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

不過,應該明確的是,沒有證據法院也會受理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原告是直接利害關係人,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就必須受理;對於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支援的事實和訴訟請求,只要對方當事人認可,法院就可以支援。

二、民事訴訟證據提交時間是多久?

當事人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的一定期限內提交證據,這個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不少於30天的期限,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並經法院認可,這個期限叫做“舉證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法院一般不予採納。

三、民事訴訟證據有什麼性質?

(一)客觀性

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於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

為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鑑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鑑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二)關聯性

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絡。也就是說,只有對於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

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直接的聯絡,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間接的聯絡,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三)合法性

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並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民事訴訟或者刑事訴訟都是始終在圍繞著證據進行審判的,不同的就是刑事案件大多數是由司法機關自身收集證據的,可民事糾紛當中很多的普通民眾根本就沒有自己主動去收集證據的這種意識,甚至深知對方已經在轉移財產自己都無能為力,只能說沒有證據最終敗訴這是有極大的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