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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離婚隱瞞了轉移財產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財產分割 閱讀(3.25W)

一、反訴離婚隱瞞了轉移財產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反訴離婚隱瞞了轉移財產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離婚轉移財產的法律後果是少分財產,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反訴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一)本訴正在進行中,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反訴。

(二)反訴不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如果反訴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因為無權管轄,則反訴不得與本訴合併審理。

(三)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式。

(四)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個請求為另一個請求的先決問題。

(五)反訴需由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

在離婚案件中針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這件事情,符合法定條件的話被告當然可以進行反訴,這種情況法院肯定都是併案審理的。不過,轉移財產和夫妻感情破裂,在審理的時候參考的法律依據是不一樣的,不會因為原告涉嫌轉移財產,法院就不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