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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獎金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時可以要求均分嗎

財產分割 閱讀(2.31W)

婚後獎金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時可以要求均分嗎

一、婚後獎金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時可以要求均分嗎?

1、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時可以要求均分婚後獎金,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

2、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5、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6、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7、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入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2、《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獎金也屬於個人合法所得,是公司用來獎勵那些業績比較優秀的員工的,屬於夫妻共同收入的不應該是自己每個月在公司領取的那些固定的工資,有些人自以為是的瞞著配偶在外做一些投資理財產品,實際上這只不過是一種掩耳盜鈴的方法,因為都是共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