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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離婚關於財產答辯狀是否需要寫明財產分割

財產分割 閱讀(9.51K)

不同意離婚關於財產答辯狀是否需要寫明財產分割

一、不同意離婚關於財產答辯狀是否需要寫明財產分割

不同意離婚關於財產答辯狀是不需要寫明財產分割。答辯狀通常出現與民事訴訟當中,是被告一方針對原告起訴書的內容,進行回答和辯解的一種法律文書,但訴訟過程中被告並不是一定要出具答辯狀的。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請沒有事實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二、離婚雙方一方不同意怎麼辦

從理論上講,離婚雙方一方不同意,不影響婚姻的解除。

但既然是訴訟離婚,那麼法庭判決是否離婚的前提是感情確已破裂。

通常情況下,法庭將先行調解,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比如你媽媽),堅持有婚姻基礎,感情尚未破裂;而你爸爸又無法舉證你媽媽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則法庭一般不會採信你爸爸的訴求而作出不準予離婚的判決。你爸爸即使有異議而提起上訴,也不會得到支援。而你爸爸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也必須是在不準予離婚判決生效六個月後。屆時,你媽媽如果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證明來支援她感情尚未破裂的主張,法院將依法作出准予離婚的判決。

三、准予離婚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之間由於感情破了,無法繼續婚姻關係,一般會選擇離婚來結束雙方之間的婚姻。關於離婚往往會涉及到許多問題,其中關於離婚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是對離婚財產分配問題存在異議的,通常情況下都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合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