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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的分割原則是怎樣的?

財產分割 閱讀(3.25W)

離婚財產的分割原則是怎樣的?

離婚財產的分割原則是怎樣的?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外遇離婚可以要求賠償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對夫妻財產分割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損害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