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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離婚時如何分割?

財產分割 閱讀(2.75W)

離婚財產分割時,公司股份分割是最複雜的問題。一旦對股份問題作出處理勢必會涉及除夫妻之外的其他股東的利益。那麼夫妻一方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離婚時如何分割?小編在這裡整理了一些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夫妻一方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離婚時如何分割?

我國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要視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解決方式。公司股權的轉讓可以隨意進行,但股東身份不是隨便就可以取得的。由於涉及公司的利益,因此股東的變化通常要經過原有股東們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對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宣告材料。

如果夫妻雙方就股權分割無法協商一致,可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均主張股權且願意和對方共同經營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權。夫妻雙方均主張股權但不願與對方共同經營的,可通過競價方式確定由誰最終取得股權,如果股東的配偶取得股權,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取得股權的一方,應在確定公司股權價值的基礎上,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2、股東的配偶放棄股權主張補償款的,應在確定公司股權價值的基礎上,由股東一方給予股東的配偶相應的經濟補償;股東一方放棄股權主張補償款的,應在對公司股權價值確定基礎上,由股東的配偶給予股東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

3、夫妻雙方均不願意取得股權的,可以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股東之外的第三人,並對轉讓價款依法分割。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股權的,視為同意轉讓。無人接手的,視為其他股東同意轉讓,可按比例分割股權,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涉及股權分割時,既要遵守《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同時要遵守《合同法》、《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應注重這幾部法律之間的有效銜接與正確適用,不能只看重《婚姻法》對財產分割的有關規定,而忽視分割股權可能對有限責任公司的運營及其他股東的影響,應避免機械運用法律,要注重當事人利益、案件涉及其他方的利益得到均衡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