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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一方轉移財產法院幫忙取證嗎?

財產分割 閱讀(7.81K)

一、離婚前一方轉移財產法院幫忙取證嗎?

離婚前一方轉移財產法院幫忙取證嗎?

離婚前一方轉移財產法院幫忙取證,具體理由如下:

1、《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1)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儲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二、轉移財產的一般處理辦法

1、《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21條規定,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3、《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離婚時一般都是需要平等的協商共同財產的分割方案,為了減少共同財產的分割金額,配偶一方可能會選擇將部分共同財產進行轉移,由於此時已經侵犯了另一方配偶的財產權益,故此一旦發現此種行為存在,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但是在起訴時,一般需要掌握對方確實轉移了財產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