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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離婚前轉移財產算什麼?

財產分割 閱讀(9.54K)

一、夫妻一方離婚前轉移財產算什麼?

夫妻一方離婚前轉移財產算什麼?

算私自轉移財產,需要追究法律責任。離婚時,一方為了侵吞另一方的合法財產而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等行為,均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違法行為。另一方蒐集到有效證據證明上述事實後,可以在離婚訴訟之中出示給法庭,要求對方少分甚至不分共同財產,同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另一方轉移財產等的違法行為予以民事制裁。即便,離婚訴訟時未發現上述情形,於離婚訴訟後發現,另一方也仍然可以發起民事訴訟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依據婚姻法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發起民事訴訟,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開始計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八條 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條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以上就是夫妻一方存在私自轉移財產時的相關處理情況,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的情況是可以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認定處理的, 雙方如果無法達成一致的,則可以申請財產清算,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