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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侵權責任主體如何認定

環境汙染侵權責任主體如何認定

環境汙染糾紛日趨增多已是不爭的事實,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之一。由於不同型別的環境汙染糾紛,成因不同,責任主體不同,相應的預防處理方法也不同。如不作深入分析,將汙染糾紛的所有過錯都推給企業,又簡單以“誰汙染,誰治理”為由,讓企業承擔不應承擔、也不能承擔的一切責任,不僅有失公正,難以服人,而且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汙染糾紛,也無法有效地從源頭上控制汙染糾紛的產生。下面就如何認定環境汙染糾紛責任主體進行分析。環境汙染糾紛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水汙染糾紛、大氣汙染糾紛、噪聲汙染糾紛、危險固體廢物汙染糾紛、海洋汙染糾紛等。而從責任主體方面分析,汙染糾紛又不外乎三種類型,即政府責任型、企業責任型、混合責任型。

一、政府責任型

政府責任型環境汙染糾紛,其產生的根源是,政府在社會管理中存在失職或過失等不當行為,致使汙染危害由間接轉化為直接,或導致汙染滋生和蔓延。

二、企業責任型

環境汙染糾紛的直接責任人是企業。正因為企業排汙行為的存在,才直接導致汙染糾紛的產生。

三、混合型責任

由於相關法律缺失或者政府濫用權利審批通過不合格的企業,也由於企業的生產等造成的環境責任。

在大概瞭解到環境汙染責任的主體大體分類後,我們在遇到相關的情況而自己的財產遭受損失時我們該如何維護我們自己的權益呢,在遇到環境侵權的情況我們維護自己的權益的方式大概有兩種,分別是行政訴訟和到法院上訴,所以我們在遇到環境汙染而遭受損失時應該要積極去維護自己的權益,讓自己的財產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