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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當事人認定的主體如何認定的?

環境行政處罰 閱讀(2.03W)

一、環境行政處罰當事人認定的主體如何認定的?

環境行政處罰當事人認定的主體如何認定的?

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及《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作為行政違法主體的當事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照以下方式認定:

1、公民(自然人)違法主體認定

公民(自然人)主體認定,依據《民法通則》關於公民(自然人)行為能力的規定,對公民(自然人)身份的認定,一般應以身份證為準。

2、依法認定(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違法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

3、事業單位未經核准登記的無照經營行為以事業單位為違法主體予以認定

4、其他組織的無照經營行為以其他組織為違法當事人予以認定。

5、個人或合夥以公司名義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以直接責任人為當事人予以認定。

二、環境處罰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汙染設施的執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汙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專案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資料,或者不正常執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無論是任何單位還是個人,都應遵守法律法規,不越界,不踏線,踏踏實實的做好事情,多多閱讀相關法律法規,保護環境是我們共同的職責和義務。做了破壞環境的事情,既要擔心被人發現檢舉,又要擔心被處罰,擔驚受怕,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