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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環境違法事實是行政處罰的前提?

環境行政處罰 閱讀(1.27W)

一、認定環境違法事實是行政處罰的前提?

認定環境違法事實是行政處罰的前提?

認定環境違法事實就是屬於行政處罰的前提;環境行政處罰,是環境保護行政機關依照環境保護法規,對犯有一般環境違法行為的個人或組織作出的具體的行政制裁措施。其直接結果是確定環境行政責任,包括罰款、責令停產等多種具體形式。廣泛適用於不同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特徵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具有如下主要特徵:

(1)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縣級以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行政部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注意的是,這些行政主體只能實施環境法律規範規定的屬於其監督管理範圍內的行政處罰權,否則就是違法。如《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58條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又如《土地管理法》第74條規定“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如果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行使了上述公安或土地行政部門的處罰權,則主體不合法,屬違法行政。若擁有環境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或法規的授權規定,授權或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權,則這些被授權的組織或被委託的組織也必須在法定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權,否則其處罰無效。

(2)行政處罰的物件是環境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即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規範行為而導致汙染、破壞環境或破壞了正常環境管理秩序的單位和個人。不是行政管理相對人,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3)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管理相對人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規範的行為。也就是說,只有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規範的行為,才能給予行政處罰,也只有環境法律規範規定必須或可以處罰的行為才可以處罰,法無明文不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環境行政處罰實施就要取決於當事人是否違反了《環境保護法》的條款,只有確定出有此行為那麼才可以實施處罰的條款,但對於公民來說,如果對處罰的條款有任何不服的,那麼也是可以依法的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