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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的定義是什麼?

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的定義是什麼?

一、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的定義是什麼?

實施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為;必須造成了環境汙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屬於重大環境汙染事故。

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防治環境汙染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汙染環境的民事責任形式有什麼?

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危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雖然環境保護法僅規定了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兩種責任形式。

1、賠償損失是環境民事責任形式中應用最廣泛的一種責任形式。賠償損失的範圍,既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也包括對人身損害引起的財產損失賠償;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

2、排除危害也是環境民事責任形式中經常使用的形式。賠償損失是事後補救,排除危害則是針對環境侵害的特點所採用的典型的預防性民事責任形式。排除危害既包括對實際發生的汙染危害的排除,也包括對可能發生但尚未發生的汙染危害的排除。

重大環境汙染事故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汙染環境的民事責任包括賠償損失和排除危害這兩種,其中賠償損失是最廣泛的一種責任形式,既包括財產損害的賠償,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賠償。排除危害是最常用的一種方式,是預防性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