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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刑事從寬處罰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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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刑事從寬處罰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環境汙染刑事從寬處罰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環境汙染刑事從寬處罰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被告人系初犯,且確有悔罪表現。悔罪表現是被告人犯罪後的態度,反映被告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主觀惡性和改造的難易程度,因而在量刑時必須區別對待。

(2)剛達到入罪標準,不包括結果加重情形。

(3)被告人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汙染,全部賠償損失,積極修復生態環境。從積極引導被告人積極採取措施減少、彌補損害的角度考慮,符合其中一種情節的,應當作為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但在具體從寬幅度方面應當做適當考慮。

2、根據《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剛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行為人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汙染,全部賠償損失,積極修復生態環境,且系初犯,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該規定的目的,是充分發揮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促使被告人在實施環境汙染犯罪後,即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汙染擴大、消除汙染。

二、汙染環境罪的從重情節有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七)重點排汙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資料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汙染物的;

(八)違法減少防治汙染設施執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八)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

不管是沒有按照規定排放生活汙水,或者是直接投放有毒物質到公共水源之中,此時就有可能會構成汙染環境最。若是故意的行為導致了犯罪情形的發生,那麼一般都是會在原有的刑事處罰的基礎之上,再加重刑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