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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染侵權責任舉證原則是什麼?

環境汙染民事訴訟 閱讀(2.31W)

一、水汙染侵權責任舉證原則是什麼?

水汙染侵權責任舉證原則是什麼?

水汙染侵權責任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凡主張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只需對產生該權利或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必對不存在阻礙權利或法律關係發生的事實(消極事實)負舉證責任,存在阻礙權利或者法律關係發生的事實的舉證責任由對方當事人負擔。

二、舉證相關的內容是什麼?

1、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並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於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

2、舉證期限

舉證期限,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證據責任的期間,在舉證期限內,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為體現訴訟契約精神,尊重對方當事人的權利,在對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仍應組織對該證據的質證。規定舉證期限是為了達到庭前固定爭議點、規定證據的目的,以克服“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的弊端。

3、舉證妨礙

舉證妨礙,又稱證明妨礙,廣義上講,是指訴訟當事人以一種原由,拒絕提出或由於自己的原因不能提出證據的行為後果。狹義上講,是指沒有舉證負擔的訴訟當事人一方,因故意或過失行為,將訴訟中的證據滅失(含以滅失為由而拒絕提出的情形),致雙方當事人就爭執的待證事實,無據可查,無證可用,因而形成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情形下,該方當事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不管是針對哪一項侵權責任產生了糾紛,法院都是需要申請人進行舉證的。而負有舉證責任的,一般是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因為我國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需要注意的,主張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必須是與實際情況相符合,且真實有效,否則法院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