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環境保護>環保關停賠償>

環保法 | 未批先建

環保關停賠償 閱讀(1.21W)
環保法 未批先建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群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群治安秩序維護社群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為民排危解難為人民服務,幫助群眾排危解難。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涉及“未批先建”的法律有哪些


對企業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依據,與“未批先建”行政處罰相關的法律規定主要如下:

舊環評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稽核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稽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海洋工程建設專案的建設單位有前兩款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新環保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新環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稽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專案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稽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