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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通知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終止 閱讀(1.18W)

1.概念:合同解除是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所規定的合同終止的方式之一,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
2.解除合同通知的形式: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解除合同通知的形式有兩種:
(1)協議解除:即雙方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此種方式為雙方法律行為,需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實現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2)單方解除合同:即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現,享有合同解除權的當事人通過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合同。單方解除合同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要解除權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法律效力
二、我國關於合同解除權程式的說明,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96條對行使合同解除權程式做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解除合同通知的形式有哪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九十六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