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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形式有哪些

勞動合同 閱讀(9.5K)

勞動合同解除形式有哪些

勞動合同有訂立的時候,當然就會有解除的時候,當然此時有多種解除形式,可以供當事人作出限制。那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形式都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將帶來相關的知識,供大家進行相關的瞭解。

一、勞動合同解除形式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與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大致相同。

1、法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也無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合同。

2、約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必要時,與另一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與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約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決定,而必須是雙方的行為,其解除的條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出現,只要當事人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可以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解除應注意什麼

(一)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且自其提出書面通知之日30天期滿,勞動合同即正式解除。但是勞動者需要注意的是,提前30天提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必須是書面申請,同時要注意原勞動合同中是否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做了特別的約定。如果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給付經濟補償金。

此外還有幾種情況: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除了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外,其它幾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後,用人單位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根據《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什麼行為才構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呢?

首先,勞動紀律要在勞動合同中明文規定,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生效的。

其次,勞動者的行為客觀存在,並且是屬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的,例如:違反操作規程,損壞生產、經營裝置,造成經濟損失的,不服從用人單位正常工作調動,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散佈謠言損害公司聲譽等。再有,就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式辦理的,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根據上文的講解,我們清楚的知道,規定的勞動合同解除形式主要就是兩種,即上文中介紹到的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而不管是以什麼方式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都必須要滿足法律的規定,否則的話就屬於違法解除,那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